一、项目名称公开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
二、审批依据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申请条件公开
凡生产销售国家质检总局已公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的企业须到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科提出办证申请;如涉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扩项、名称变更、期满换证及年审等事项,也要提出相应的申请。
四、受理单位公开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审批程序公开
1、填写申请书
2、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材料审查
食品监管科安排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
4、现场核查
食品监管科安排核查组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核查。
5、抽样检验
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审核汇总上报
食品监管科将现场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汇总上报省局,由省局进行书面审核。
7、发证
省局将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质检总局统一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六、审批期限公开
若各个工作程序都顺利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时限最短为60个工作日(不包括发证检验时间)。
七、收费标准公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为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八、审批结果公开
符合发证条件的,发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终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