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二、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序号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三、办理时限
申请受理:15个工作日;鉴定评审后的审核、发证:30个工作日。
四、事项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
许可条件:按照相应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应项目资格许可规则和现场鉴定评审规则以及相应设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手册、管理制度、设备及人员一览表、人员资质证书、设备注册登记表等。按照《申请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应提交材料的要求》。
五、事项办理流程和程序
流程:申请-受理-评审-审核-批准-发证
程序: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许可程序和要求以及《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六、事项服务标准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事项申请受理部门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单位和人员许可受理部门:云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压力管道使用许可受理部门和受理人:各州市质监局特设科和有关人员
八、事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手册、管理制度、设备及人员一览表、人员资质证书、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检验人员考试申请表、设备注册登记表等。按照《申请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应提交材料的要求》。
九、事项收费及依据
无。
十、事项办理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
办理结果答复:发出《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发出相关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或根据设备种类发出相应《使用证》、给予注册登记或不予注册登记,或根据设备种类发出相应《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证》,或不予发证。
公布方式:直接送达;单位许可网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