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二、许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⒈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⒉ 身体健康,满足作业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⒊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⒋ 有与从事作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⒌ 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四、申报材料: ⒈ 行政许可申请单; ⒉ 考核登记表; ⒊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一寸照片3张; ⒋ 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⒌ 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证明; ⒍ 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以下基本程序: ⒈ 申请:申请人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上述申报材料。 ⒉ 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将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⒊ 审批、发证: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许可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许可。 承诺时限:自接收资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于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书。 七、换证:证件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考核换证。 八、变更: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如工作单位发生,需要变更资格证件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已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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