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QS取证后年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实现对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保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能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企业对年度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年度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2)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3)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4)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5)获证产品出厂检验情况、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情况以及检验比对情况(应同时提交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和检验比对报告); (6)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工作不向企业收费。 自检: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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