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SC15)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转换说明》(CNAS-EC-030:2010)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21号公告关于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依据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认证审核活动的要求。
考虑到工程建设施工领域的高风险性,为进一步规范和有效管理认证机构开展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认可的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在广泛征询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SC15)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转换说明》(CNAS-EC-030:2010),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
有关文件已经放置在CNAS网站www.cnas.org.cn “认可规范”栏目中。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将作为CNAS对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的认可依据。按照文件要求,凡拟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并在其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机构,均可向CNAS提出认可申请。CNAS将按文件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认可评审,经评定确认其符合认可要求后,CNAS将予以认可。认证机构只有在取得CNAS对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资格后,方可颁发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自文件发布实施之日起,CNAS将开展相关的受理和评审工作。
对于在文件发布实施之前(2010年9月1日)已获得了CNAS对质量管理体系建筑业(第28大类)认证的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如拟继续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并在其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可在文件发布实施之日起按照《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转换说明》(CNAS-EC-030:2010)的要求3向CNAS提出转换评审申请。CNAS将依据文件要求实施认可转换评审,经评定确认其符合认可要求后,CNAS将予以认可。未通过转换评审的认证机构不得在颁发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
详情请点击:http://www.cnas.org.cn/extra/col21/12833923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