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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4号)主要职责(三):“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第一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产许可证证书一律改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盖章发放。”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第一条:“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受理,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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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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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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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和受理: ①企业在省政务中心质监窗口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 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 ③对于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2、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②由审查部或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③审查组应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 ④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企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需重新交纳审查费)。 3、产品抽样与检验 ①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样并封样。 ②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国家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③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④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后方可重新提出抽样复检申请(需重新交纳检验费)。如第二次检验不合格,省工许办将开出不合格通知书。企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需重新交纳审查费)。 4、审定和发证 ①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取证材料,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审查部审查负责审查的,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查,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③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④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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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①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5日内完成对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和抽封样品。 ②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和抽封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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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文件,收取审查费2200元/单元,同时申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直接在政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费。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每张证书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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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政务服务中心省质监局窗口电话:(028)86915253 省质监局质量处电话:(028)84403512、8440355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质监局:(028)84403513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 质 监 局:www.sc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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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省级发证产品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同国家发证。 另: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报告》(川质监函[2008]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中的“重要电子元器件生产许可、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生产许可、教学用安全仪器生产许可、油锯生产许可、铁路车辆闸瓦生产许可、弹条扣件生产许可、带电作业工器具生产许可、轧钢辊生产许可、建筑幕墙生产许可、工业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