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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从生产源头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国务院赋予质检部门的重大职责。食品包装容器等产品由于长期与食品直接接触,其中的有害物质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必然会对食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进而会影响到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对健康安全的日益重视,对食品包装的质量和安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期正式启动了39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工具等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其中包括饮用水桶、零售商品包装袋、膨化食品袋等量大面广、老百姓关注度高的产品。这是我国政府部门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食品接触材料和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在从仅对食品本身实施的单一监管走向包括食品接触材料、食品生产加工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本身在内的全面监管,从单纯依靠对企业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监管方式走向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准入把关、对企业生产行为进行过程控制的深入监管。
食品包装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质检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包装生产、加工和使用企业的监管力度:在准入审查环节,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控制;规定企业必须加强出厂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同时要求企业定期将检验结果与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比对,以保证出厂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要求企业对有关产品质量的重要事项(如产品中不得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企业生产时不使用回收料及有毒有害原材料等)做出声明,质检部门根据企业声明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说明书上对产品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做出具体说明,以保证产品能够被正确使用。通过市场准入审查的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标志。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监督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实施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后,有关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质检部门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认证,合格者方能生产销售;而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在食品包装中使用未获得认证许可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否则将会受到严厉查处。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在规范企业的同时,能鼓励支持一批大中型企业,引导一批小型企业,打击一批不法企业,淘汰一些技术落后的企业和作坊,保证大浪淘沙后的包装企业走向更规范的生产,同时也保证了他们的利益,从而提高食品包装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和安全水平,推动食品包装产业的全面升级。在新的形势下,相关食品包装企业在获取“QS”认证过程中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和工作?本期栏目将给予阐述。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由政府食品生产加工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必备生产条件、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审查及对产品进行强制检验,确认其产品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企业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准许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行政许可制度。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经申请、审查后,发放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出厂销售时必须加印(贴) “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一、适用范围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对象包括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及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包括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3类39个产品。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其中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二、申请条件 在申请“QS”生产许可证时,相关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3.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含加工助剂)等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污染的原材料或者非食品包装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4.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安全指标。 5.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商品包装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包装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6.出厂销售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标准和要求。 三、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1.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5.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7.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8.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9.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审查与获证 为了实施好对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提高发证质量、提高发证率、提高发证效率,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证后监管。只有如此,才能既管好获证企业,又禁止无证生产,同时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准入中种种可能存在的不良现象和问题。 根据《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企业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3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当终止企业审查工作。 根据规定,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审查中心自收到审查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按照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标志QS标志的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三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表示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2位为受理省局编号,中间5位为产品编号,后5位为企业序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由企业自行加印(贴)在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 监督检查 为防止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质检部门对实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和获证企业从事获证范围内的产品生产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审查等,并进行无证查处,对发证监管部门、审查机构和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严格按照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并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结束语:目前,世界各国和联盟组织均对食品包装做出了相关管理规定,食品包装安全成为了一项巨大的全球性工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计划,将用两年时间分三步实现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全面质量控制:第一步是启动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的监管,塑料包装制品争取在今年年底完成,明年年初进入公告和无证查处阶段,大约在明年年初启动全部包装制品的市场准入;第二步是启动食品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用化工产品的监管;第三步是推动食品用设备的监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等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正是国家质检总局从源头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举措,同时,实施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无疑可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对于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而言,通过产品认证,企业的产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就可以一目了然,获证的产品必然会赢得客户的信赖,提高产品销量,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在新一轮的市场竞争中,重视产品质量与企业品牌的企业,必将得到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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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纸、金属、竹木、搪瓷、陶瓷、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今年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的普查。这次普查表明,全国约有7000余家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其中塑料制品企业3700余家,占总数的54%;纸制品企业1418家,占总数的20%;其余各类企业约占总数的26%。在数量最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等制品生产企业中,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就有1100多家,占企业总数近1/3,针对这种现状,国家质检总局选择从占整个食品包装企业数量一半以上的塑料制品人手进行监管,并于今年7月18日正式批准了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塑料包装制品的审查细则,决定对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全面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