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申请材料审查和受理
江西省国防科工办经济运行处(以下简称省工办经济运行处)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a.在接收申请材料后,省工办经济运行处应即时向申请单位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一)。
b.经审查,申请单位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范围或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要求的,省工办经济运行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二)。
c.经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d.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省工办经济运行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三),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还应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四)。
f.经审查,发现申请单位申请的许可专业(产品)属于一类许可的,告知申请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开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事项告知书》(见附件五)。
2、现场审查
在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做出受理决定后,进入现场审查阶段。江西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现场审查规则》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规程》要求,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查。
a.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将专家组成员名单报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备案。
b.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通知》(见附件六)发至许可申请单位和专家组组长,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c.由专家组组长制定现场审查计划,在开始现场审查10日前将现场审查计划发至许可申请单位。
d.根据专家所在地等情况,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编制现场审查费用预算表。
e.组织专家组进驻申请单位,开展现场审查。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专家组将审查意见及相关审查资料送交江西省国防科工办。
3、提出是否准予许可意见
a.现场审查完毕后,省工办经济运行处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报请省国防科工办领导同意后填写《许可证申请书》中“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意见”栏。
b.将签署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和江西省国防科工办意见的《许可证申请书》报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4、国防科工委批准
a.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和江西省国防科工办的意见,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出具意见,拟写签报,与国防科工委内有关部门会签。
b.报请国防科工委领导批准。
5、许可决定的送达
a.国防科工委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由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制发许可证发放通知,并将许可证发至江西省国防科工办,江西省国防科工办通知许可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
b.国防科工委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后,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制发通知,由江西省国防科工办告知申请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