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
咨询电话 |
025-85012055、85012097、83200892 |
单位地址 |
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六楼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及有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
申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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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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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公告费、产品检验费。审查费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企业需申领两个单元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增收审查费;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检验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标准向检验机构支付。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苏财综[2000]24号、苏价费函[2000]13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和受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白酒除外)由省局负责受理申请和组织审查。 (1)持有省级(含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企业; (2)以集团公司或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其所属生产厂(场)点不在同一省辖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3)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场所不在同一省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白酒除外)受省局委托由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受理申请和组织审查。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白酒生产加工企业由省局负责受理申请和组织审查: (1)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放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企业的申请; (2)需要提供符合产业政策证明的白酒生产企业的申请;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白酒生产加工企业受省局委托由所在地市局负责受理申请,由省局负责组织审查。 3、由省局负责受理申请的生产企业,向省局提交申请材料,省局对材料进行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质监部门受理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由市局负责受理申请的生产企业,向市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局对材料进行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质监部门受理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现场核查 由省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核查组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由市局组织审查的,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核查组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要求抽样与封样。企业应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至自主选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出具检验报告。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四)审定与发证 1、由市局受理审查的,市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局。 2、由省局负责审批的,省局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局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国家质检总局、省局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局上报企业材料前,组织许可前抽查。 5、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1、公开表所列时间是指工作日,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时限。 |
受理条件 |
(一)、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企业提出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扩项申请和期满换证申请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和电子文档1份; 2、有效期内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9、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矿泉水开采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 注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格可以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www.aqsiq.gov.cn)办事大厅中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注2、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注3、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项目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增项手续; 注4、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 |
办理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列入目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
办理结果 |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局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