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参照成科技字[2003]121号《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2003修订版)的通知》执行。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总和应占本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企业运营状况良好。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
(2)企业章程及主要负责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财务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
(3)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状况表,财务人员状况表。
(4)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
(5)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
(6)高新技术证明材料(鉴定证书、获奖证明等);
(7)企业验资报告;
(8)企业场地证明。
将填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和相关附件一起,按A4纸张尺寸,一式三份复印、装订成册。
(二)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企业将申报材料报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2)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第五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